经济管理学院关于取消考试资格及补考的规定(2016修订)
日期:2016-03-11 | 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严肃学生纪律,经学院党政研究,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关于取消考试资格及补考的规定》。具体如下:
1.学院教务科将于学期结束前2-3周收集任课老师和班主任建议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汇总后将拟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一览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并于考试前一周将审批通过的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在学院公告栏予以公示。
2.学生在某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有严重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的,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可以建议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
3.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将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
4.学生应如期参加期末考试,确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缓考手续。
5.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将不能参加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无故缺考1门或取消1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在其原本毕业学期之后一个学期方可申请参加补考;无故缺考2门或取消2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在其原本毕业学期之后两个学期方可申请参加补考。
本规定自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起开始执行,请各位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老师合理利用此项规定,提高学院学生的到课率,浓厚学习氛围,严肃学生纪律,使我学院的学风和考风得到显著提升。
附件:经济管理学院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审批表
经济管理学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